“高空飞行”“飘飘欲仙”,这款电子烟果然很“上头”。没事儿邀朋友来家中吸两口,小心!这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2023年9月,刘某在酒吧认识一朋友宁某,相处过程中,宁某向刘某表示,想要弄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尝尝“鲜”。刘某遂积极联系,并利用宁某提供的款项从相关卖家处购买了五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10月31日,宁某及其朋友受邀来到刘某住所,共同吸食刘某买来的电子烟弹,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吸毒人员均被处以行政处罚,案涉电子烟弹卖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之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托咪酯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毒品”。本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属于国家列管范围的精神药品,非法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属于吸毒行为的情况下,仍向卖家购买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并在自己住所容留他人共同吸食。事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南山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作为毒品替代品滥用,并为牟取暴利,将依托咪酯添加到香烟或电子烟中进行售卖。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对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性已有充分认识,但仍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共同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电子烟作为模仿卷烟的“替代品”,因口感多样、香味特别,备受年轻群体追捧,但烟民们应擦亮双眼,警惕新型毒品陷阱,切勿贪图一时的“上头”,自主或被怂恿去吸食。一旦非法吸食依托咪酯或容留他人共同吸食,必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