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8月3日讯(记者 肖依诺 实习生 谢菲儿 通讯员 刘顺源)电动自行车经过“拼改装”,就能解锁更高的车速、更大的电池容量……殊不知,这类随意改造行为,带来的却是交通事故、爆燃事故等一系列风险隐患。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全省首例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件。 张某是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的老板,专业从事电动车、摩托车的零售和维修业务已有10余年。2018年,张某开始销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并签署了“不私自改装承诺书”。 但在2021年至2022年8月间,为了增加产品销量、牟取更多收益,张某通过各种渠道购入电池、解码器等器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以此追求所谓的“长续航、高时速”。 但对于电动自行车需要改装以及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事实,张某对消费者一律隐瞒。 经查,张某采取上述方式累计对外销售改装车33台,销售金额11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案涉改装车。 经检验,改装车在整车重量、最高车速、蓄电池最大输出功率等方面均超过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且在车速达到15km/h时未出现报警提示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上述改装车一旦使用,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电气故障乃至电气火灾的发生几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不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带来危害,却仍然擅自解码、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将改装车当作合格车销售给消费者,同时协助消费者登记上牌,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 此外,张某的上述行为,使得一批车速、重量、电池输出功率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在交通安全等领域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公众权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张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消费警示和召回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公告,承担公益诉讼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未上诉,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法院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仅销售者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生产和销售产品,且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以及配件时,也要仔细核对信息,避免购入“问题产品”“不合适产品”,更不得主动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改装”。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95/14158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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