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小心侵犯他人隐私权
如今,不少人家里都安装有摄像头,多数是用于关注老人健康情况或者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但是,将摄像头安装在自家门口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住户被判决拆除摄像头。
蒋某与谢某系居住在成都市新都区某小区的邻居。蒋某在入住一段时间后发现,谢某家门口不知何时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可以覆盖自己家门口的位置,可能会拍摄到自己的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其出行规律和访客情况等。于是,蒋某找到谢某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拆除摄像头达成一致意见。蒋某认为谢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自己生活的安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拆除摄像头,停止侵权。
谢某辩称,自己家中之前有过被盗经历,加之有小孩,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对家人和财产进行保护,且平时不会查看监控,所以对蒋某没有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谢某与蒋某系邻居,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蒋某家门口位置,其所拍摄的内容与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该摄像头的相关监控摄录功能可由用户在手机端开关,且该功能的开关并不能为蒋某所控制,客观上蒋某也无法对谢某使用该摄像头的行为时刻进行监督,故蒋某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该摄像头对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虽然谢某答辩称其是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安全,但谢某应当在其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权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单纯地认为其行为所保护的权益超过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且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谢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蒋某的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摄像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