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做主播 提出解约被索赔30万元
小王等4名在校大学生兼职做网络主播,因对工作要求不满提出解约,但被某文化创意工作室以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单方面解除合约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王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量违约金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2023年,小王等4名在校大学生与某文化创意工作室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为半年,合作期内,该工作室全权代理小王等人一切有关摄影、直播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合同还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甲方承担30万元违约金。
但是,合同仅履行半个月,小王等人就因直播风格不适合、家长不同意等原因向某文化创意工作室提出解约,并退返签约金。该工作室虽认可《独家经纪合约》已解除,但对违约事由及责任存在争议,认为该工作室为新入职主播拍摄了大量宣传视频,并提供直播场景、服装、住宿等,还投入了精力进行账号运营,但她们单方面解除合约,侵害了该工作室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小王等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小王等人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小王等人作为在校大学生欠缺社会经验,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某文化创意工作室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且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其次,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后仅拍摄少许照片、短视频等,合约履行时间较短,该工作室并未投入高额成本。综合考量该工作室的实际培养成本、小王等人的违约程度,法院最终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求职者来说,尤其是刚成年的大学生群体,要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必要时要征求身边师长和亲友的意见,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如果决定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应当先了解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薪酬结构、培训激励机制及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必须保留证据,不应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一般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考虑对方履约的实际能力和情况。对于有大量格式条款的合同内容,应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公司不应当以格式条款约定巨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加重大学生群体解除合同的成本。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