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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定制”服务,能增加入户积分吗?深圳罗湖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两公司联手为客户“定制”专利,助其增加入户积分以获利,这样的合作模式是否合法合规?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两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原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22年2月,深圳A知识产权公司(下称A公司),与深圳B知识产权公司(下称B公司)协商一致后签署了《合作协议》,通过帮积分入户者申请专利来牟利。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寻找市场客户,B公司为客户“打造”相应的专利并协助客户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约定专利申请前期成本费用各付一半,后期收益各50%。

  然而,上述专利申请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违反《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属于虚构伪造的发明专利,要求B公司撤回。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请求B公司返还此前支付过的合作款35.4万元。双方确认该35.4万元是A公司依约支付给B公司的利润分成款。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辩称,《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其申请不存在所谓的虚构伪造的发明专利的情形。

  关于A公司主张的B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有效性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是以倒卖专利进行牟利而签订和履行《合作协议》,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保护创新为目的”进行专利申请的初衷相违背,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未查询到A、B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资质。故案涉《合作协议》依法无效。

  关于A公司主张的B公司应返还的合作款性质及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诉请的合作款35.4万元是双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收益,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故法院对A公司关于返还合作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针对A、B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双方的违法行为及非法收益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罗湖法院法官表示,如今积分入户的申请人众多,不少中介向“钱”看齐,以非正常申请方式为申请人“量身定制”虚假的专利助其提高积分。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主要包括了虚假变更发明人、发明创造明显无实际保护价值、发明创造内容系利用技术随机生成、倒卖专利等违反诚信原则和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不道德性。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以倒卖专利为目的而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运营、合作纠纷也得到了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同时,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而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所得依法查处。

  法官提醒,专利积分入户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促进人才流动,专利申请者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切勿以“走捷径”的方式获得入户积分,扰乱国家积分入户制度的正常秩序;同时,申请人在选择协助服务时,应当谨慎筛选有资质且合规的企业,注意双方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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