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把孩子带走不让我看怎么办?”
“他看孩子的时候把孩子带走不送回来怎么办?”
探望权最与众不同的特点就在于无法强制执行,只能依靠双方自觉,如何行使探望权也是家事法官在审理涉子女抚养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名子女。因婚后缺乏沟通、感情不和,王某与刘某分居,两名子女则继续与刘某居住生活。今年2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财产的分配也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子女抚养和探视存在较大分歧。
王某:“你之前就不让我联系孩子,离婚后还会让我看他们两姐弟吗?”
刘某:“我为什么不让孩子跟你联系你也清楚!你一带走他们就是十天半个月!”
在双方的频繁交锋中,弥漫着深深的不信任。
法官:“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即使离婚,也不应当在子女的生活中缺席。而时常探望能够维系亲子之间的感情,让孩子在一个充满父母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最终在法官耐心劝导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子女均由刘某抚养,对如何行使探望权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进一步消除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顾虑,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分别签署《探望权行使承诺书》和《探望权配合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对于双方依约配合、行使探望权作出约定和承诺。
据悉,这是江门开平全市首份《探望权行使承诺书》和《探望权配合承诺书》,同时也是开平法院探索推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推进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的又一创新举措。通过签署上述承诺书,可以督促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减少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离异而缺失,也可以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效摆脱“探望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