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卫中院依法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对有“瑕疵”的公证文书内容不予采信,按照法定继承相关规定在死者妻子与父母之间分配遗产,依法维护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两位耄耋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李某甲系李某和王某长子,在与雷某结婚2个多月后突发疾病去世,留下房产、车、住房公积金等遗产。2024年,李某和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李某甲的遗产,雷某向法院提交李某、王某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李某甲的遗产均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以及雷某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因有李某和王某签字确认的放弃继承公证书,故将房产判归雷某一人所有。一审判决后,李某和王某以其不识字、公证书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上诉至中卫中院。
二审法官拿到该案后,在审查雷某提交的公证书时不禁产生了几点疑问:李某与王某年事已高,多年来主要由长子李某甲照顾抚养,而李某甲在与雷某登记结婚2个月后因病去世,李某、王某对儿媳如此信任,为何会做出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李某、王某曾在本案前以同一案由起诉要求分割遗产,但很快撤诉,本案公证文书系在前案撤诉前后形成,公证文书的形成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李某、王某均已年近80岁,无劳动能力,放弃继承后,他们该如何生活?
经过充分的调查,中卫中院承办法官在未采信该公证书证明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分割了李某甲的遗产。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上一篇:学生校内掰手腕受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