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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逆行、肇事逃逸 男子“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因涉及闯红灯、逆行、肇事逃逸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近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对姚某合并作出驾驶证记21分、罚款2600元的处罚,吊销其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驶证,对其酿成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调查。

  案件回顾

  7月10日21时40分许,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指挥中心先后接到2起报警:有人肇事逃逸。值班民警经过调查迅速锁定肇事车辆位置,当日22时44分抓获姚某。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结果为227.17毫克/100毫升。

  经查当日21时37分许,姚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丽子园南街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丽子园南街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蒲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蒲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姚某驾车逃逸至黄河西路与金波南街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该路口时,与沿黄河西路对向驶来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姚某驾车一路逆行,最终将车停在文萃北街路边,并躲进树林。

  法律解读

  两次事故中,当事人姚某的行为分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8/t20240808_90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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