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男子为了赚钱将他人的网课录屏放到网上售卖,最终要接受法律制裁。
案情显示,小张在网上冲浪时看到,一个名为《小明方法》(化名)课程视频售卖情况不错,颇受欢迎。于是,他将视频下载后上传到网盘,并在某社交平台发帖称,“谁要《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加我的号可买”。小张在需求者添加自己的账号并转账后,将存有上述课程视频的网盘链接发送给需求者,供他人浏览、下载播放。
作为《小明方法》课程视频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小明(化名)在课程更新到第23节时,发现了小张的行为,遂以小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某社交平台发帖表示自己售卖案涉课程,并在其即时通信软件中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小明对该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由于小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小张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小明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正常市场价值、权利人为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小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小张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停止侵犯小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行为,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作为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课程,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同时,权利人如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