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280万元,分手后能全部要回吗?深圳南山区法院:还240万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280万元,分手后能全部要回吗?深圳南山区法院:还240万

发布时间:2024-08-1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一男子在直播间刷礼物结识了女主播,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该男子累计为女方花费280万元。不久后,两人分手,付出的钱财能追回吗?近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分手后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李先生经常在某平台上观看张女士的直播并打赏礼物,二人因此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好友公司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李先生还花费140万元购置汽车及办理牌照,将该车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并多次给张女士转账红包、购买礼物等。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李先生主张前述款项均是两人在交往期间,向张女士个人及家庭支付的彩礼,现两人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80万元。

  张女士对此辩称,二人相识时间短,恋爱关系不稳定,且双方未对结婚事宜做任何约定,不具有建立婚约的合意。李先生向她转账及购车,均是为了追求她,与她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而实施的一般性赠与行为,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赠与,因此无须返还相关资金。

  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财物系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通过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确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应就收取的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在案涉280万元款项中,李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0万元系其为追求张女士主动赠与的款项。之后,李先生出资140万元购买车辆并办理车牌,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张女士父亲名下。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先生在主观上系基于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为其购车、进行大额转账,后双方因分手未能登记结婚。考虑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车辆均由张女士占有并受益,价值较高,李先生因此蒙受了较大损失,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和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这种大额馈赠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而应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张女士应返还大额转账及购车支出共计240万元;而李先生为张女士红包转账、购买礼物等费用,则应视为增进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张女士无须返还。

  为此,法院判决张女士需向李先生返还240万元,鉴于张女士已返还李先生3万元,抵扣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23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释疑解惑:恋爱期间哪些款项算一般性赠与?

  经办法官指出,在恋爱关系中,情侣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普遍,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20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