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买卖成了 “仁义”也得在

买卖成了 “仁义”也得在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刘某向吴某购买沙子却拖欠部分货款,吴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庭审时,原、被告就欠款偿还的金额产生分歧,法官一一捋顺,双方皆服判息诉。

  

  办案人:那娜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

  吴某是一名售卖沙子的个体经营者。2021年,刘某陆续从吴某处购买沙子用于工程建设,并给付吴某部分货款。同年11月19日,吴某与刘某指派的对账人员即案外人杜某进行对账。截至2021年11月19日,刘某共拖欠吴某沙子款86900元。

  2021年12月16日,案外人杜某代表刘某给付吴某16900元。2022年1月30日,刘某向吴某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中记载“刘某欠吴某沙子款50000元,3月份付清”。当日20时53分,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接收刘某转账的2万元。

  剩余欠款吴某多次索要,刘某却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吴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沙子款5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我在审理时认为,2021年原告与被告关于购买沙子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提供货物沙子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货款。

  经原、被告确认,2021年12月16日,被告指派的案外人杜某向原告转账16900元后,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为7万元。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原告货款5万元的欠条,并于当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转账2万元发生在欠条形成后。

  按照客观常理和交易习惯,当日发生的款项不会计算在欠条中,且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为3月份,按照正常的行为逻辑及交易习惯,在欠条出具后,欠款人一般不会在当日立即偿还款项,如果出现立即还款的情形亦会在欠条中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标注。因此,结合原告在当日多次催促被告给付该2万元的事实,我可以综合认定上述2万元并非用于偿还欠条中记载的5万元。另外,被告抗辩认为,在杜某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转账后,其共给付原告现金2万元和案涉转账2万元,但关于现金的给付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亦不认可。

  综上,我认为,在2021年12月16日杜某给付原告16900元后,被告仅偿还原告2万元即案涉转账的2万元,该2万元还款不应计算为用于偿还欠条中的5万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为5万元。现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被告并未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万元,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2500元货款,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亦不认可,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时表示,原告提交的欠条并非其出具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欠条中记载的事项无异议,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法院亦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5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5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