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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名牌空调却被安装二手旧机,如何依法维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夏日炎炎,室内需要空调降温,然而,花大价钱买“名牌新机”,却被安装二手旧机,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小曹为设立一家KTV门店,与安心机电公司签订《设备销售与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心机电公司承包KTV空调等主要设备的采购安装,包干价为290 000元,并明确约定其中包含格力牌空调设备(含具体型号)26套、对应的控制器26台。

  合同签订后,安心机电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小曹催款,表示不及时付款,格力会取消订单。经协商,小曹分数次共支付280 000元。

  空调投入使用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KTV门店便委托格力品牌授权的公司查询设备的溯源信息,根据设备上的条码在格力系统中查询的安装时间和地址与工程实际安装时间及所在地址均不符,初步判定机器是正规格力空调,而所有设备购买及安装时间均在2022年之前,确为二手空调。

  因多次协商索赔未果,KTV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安心机电公司收回设备材料,退回货款并三倍赔偿,退回运输及施工费。

  庭审中,安心机电公司辩称,其在KTV门店安装的是确为从长沙市专门销售旧空调的公司采购的二手空调,但在较长时间的安装过程中,其未向小曹和KTV门店出具新空调的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包装等材料,对方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默认约定的设备为二手设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曹作为KTV门店的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与安心机电公司签约,合同成立且真实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注册成立的KTV门店承受,原告主体适格。

  签约后,安心机电公司在与小曹沟通时明确说明已向格力工厂下单,要求尽快付款,且双方约定的空调价格与原装新机市场价相近,合同中亦未明确指出双方约定的设备为二手空调,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设备应为格力品牌的原装新机。小曹已付款,安心机电公司也应依约履行。现安心机电公司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空调,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诚信经营的义务。

  再者,品牌家电产品的价值还体现在后期保养、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上,小曹选择购置在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格力品牌空调,自然包含其预期可享受格力公司有保证的售后服务。安心机电公司明知所有设备均为二手采购且部分可能已过保修期,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就案涉空调可能无法享受生产厂家统一售后服务的情况事先向小曹或KTV门店进行过披露,可以认定安心机电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或就违约责任达成一致,KTV门店要求安心机电公司退货退款的请求合理。

  关于KTV门店主张的三倍赔偿,本案中,小曹因设立KTV并经营的需要采购空调,在与安心机电公司签约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达成合议,在沟通地位、营利目的上双方处于对等状态,此时作为购买方的小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故对KTV门店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汉寿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安心机电公司收回26套空调设备、对应的控制器和主要材料,并退还货款176 475元、运输费及施工费13 600元。安心机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虽然也可以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签约,但主要是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不具备生活消费需要。

  且在消费关系中,就交易经验、交易能力、信息获取、谈判地位等方面并不和自然人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虽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的,但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本案中,安心机电公司的行为明显违约,违背了民事活动基本的诚信原则。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支持了KTV门店要求安心机电公司退货退设备及运输安装费用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KTV门店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树立契约精神,守法诚信经营,有助于促进电器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醒:电器窜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现象常有发生,在购置空调等大型贵价家电时,应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授权旗舰店等正规渠道选购质量过关、有售后保障的品牌产品。注意查看产品的条码信息、认证标志是否完整,机组铭牌出厂编号是否清晰,必要时可拨打品牌官方电话查验确认。

  购物后,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和售后服务卡,在产品出现异常、遭遇毁损时,应保存证据,及时和商家沟通反馈,若协商不成可合法维权。经营者亦应诚信守德,不可虚假宣传、欺诈蒙骗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2/65/14197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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