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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兼顾食品安全和摊贩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法公布一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有这样一则案例:陆某在某酱菜坊购买酱板鸭、青梅酒等,要求这家酱菜坊通过快递邮寄食品。结果收货后,以酱菜坊出售的食品包装没有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为由,要求酱菜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则案例戳中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散装食品是否应标明保质期?生产销售没有标签、未标明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数量众多,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发展,大量农户也开始在网上卖起了“家乡的味道”“儿时的记忆”,譬如特制酱料、土法腌鱼、手工麻糖、传统小吃等。这些土特产大都由农户自制,店铺也是农户独自经营,食品包装往往比较简单粗糙,许多没有严格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有的甚至仅用一个透明塑封袋进行包装,由此引来了许多风险。

  比如,丰台法院就曾判决一个案子:孔先生在网上买柿饼,认为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故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些柿饼违反了食品预包装规定,判决应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稍作梳理,各地有大量用预包装规定来处理散装食品的判例,导致许多“职业打假人”也专门瞄准了这一些问题,他们偏爱网购农产品,以标签信息不完整、标示功能不合规、名称不规范等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酱菜坊一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多是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这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了不同规定,散装食品的包装要求从形式到内容都低于预包装食品,很多人主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是不恰当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专门作出规定:“在明确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要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这就释放了依法保护小作坊、小摊贩的强烈信号。众所周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善待小商小贩,避免无故加重他们的负担,本就是彰显法治力量与温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也要看到,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不等于限制基本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也应强化法律观念,在食品安全上守住底线,在包装标签上多做加法。

  总而言之,既要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要为小作坊等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让更多市场主体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zfsp/content/post_166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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