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先生与海南东方的吴女士同居多年,曾是一对让人艳羡的情侣。两人2023年分手后,王先生却因为“钱”的问题将吴女士起诉至东方市人民法院,要求吴女士归还其在恋爱期间的一笔20万元转账。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因炒股理财有多次互相转账往来,该笔转账未说明款项性质,无法认定为借款,驳回王先生诉求。近日,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全部诉求。
转账纠纷:男子起诉前女友归还20万元转账
王先生和吴女士相识后发展成情侣,并很快开启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吴女士委托王先生帮其炒股,双方互有转账往来,转账数额高达几百万元。
2022年4月20日,王先生给吴女士转账20万元,未明确该款项性质。同一时间段,王先生的大嫂向吴女士借款20万元。
2023年,王先生与吴女士矛盾不断,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王先生给吴女士出具一份分手协议,确认其大嫂与吴女士的20万借款与他无关。其后不久,王先生认为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他借给大嫂的,不该归还吴女士。事后,王先生要求吴女士将这20万元还给他,遭到吴女士的拒绝。
王先生以该款项是其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其大嫂的借款为由,起诉至东方市法院,诉请吴女士归还20万元。
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东方市法院查明,王先生、吴女士在王先生给吴女士转账20万元时,两人仍然处于同居期间,且双方同居期间因吴女士委托王先生帮忙炒股理财,双方存在多次互相转账往来,数额高达几百万元,王先生转账给吴女士20万元时,并未说明该款项性质。王先生、吴女士于2023年分手后,至今未进行析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为不特定物,王先生诉称该款项是其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大嫂的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王先生在《分手协议》中也确认吴女士与其大嫂的20万经济纠纷与王先生无关,故该款项的性质无法确认为王先生通过吴女士转借给大嫂的借款,也无法确认为吴女士“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王先生要求吴女士返还2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省二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看转账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认定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对此,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表示,恋爱期间,情侣间赠送财物的事情并不少见。在确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时,需要考虑转账时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即转账时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向和还款计划。在该案中,王先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20万元转账是基于借贷关系发生的,因此难以被认定为借款。司法实践中,小额转账(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通常被视为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而非借贷。而大额转账则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性质。
陈巧介绍说,关于“大额”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金额大小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中的合理范围,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大额,进而可能涉及借贷关系的认定问题。
陈巧提醒,对于大额转账,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都应当尽可能地保留清晰的证据,比如通过转账附言、借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和用途。如果转账时确实形成了借贷合意,那么在转账前后应当有明确的沟通和书面记录,以便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有据可依。对于赠与性质的大额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则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防万一双方未能结婚时能够作为要求返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