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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检察普法:别让“僵尸车”成为“有心人”的“摇钱树”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车上挂满灰尘,长期停放在路边或停车场久久无人挪动或使用,有的是车主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而闲置,有些是车主怠于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而一“弃”了之,也有可能是车主久居外地、入狱或已经死亡,还有可能是被盗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放弃的车辆,通常我们称这些车为“僵尸车”。

  我们经常能在大街小巷见到这样的车辆,面对这些有点碍事的“大家伙”,不少市民都是深恶痛绝,而在一些动歪脑筋的人眼里,正是因为它们长期无人问津,便被“挂念”成为香饽饽。

  案情回顾

  2021年始,刘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打散工期间发现,辖区内有一些车辆长期停驶在路边没有开动,便起了盗窃的念头。2022年初,刘某观察发现某街道路边有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及两辆面包车长期无人驾驶,遂决定下手。2022年2月,刘某在网上查询报废车回收电话号码后联系吴某收购,吴某在明知刘某所售卖的是来历不明的汽车情况下,仍租赁拖车将上述三辆汽车拖走,售卖给回收公

  公安机关将刘某、吴某抓法移送检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刘某、陈某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内容、形式存在改编,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一)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罚金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四)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检察官普法

  (一)“僵尸车”属于遗弃物吗?

  事实上,多数的“僵尸车”的车主主观上并未放弃车辆的所有权,即使车主主观上放弃了车辆所有权,但有些“僵尸车”长期占用有限的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甚至造成道路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市容。在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无效。另外,当车辆信息不明、无法联系车主、难以判断车辆为无主物或遗失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当首先推定为遗失物,按照民法中“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能否通过民法上的“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有些老旧“僵尸车”一停数载,早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这并不代表此种车辆已经自动变成“废品”,可以被他人像捡垃圾一样通过先占取得物权,其仍为车主的合法财产,理应由车主依法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随意丢弃车辆具有很大风险,车辆或牌照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工具,会给车主带来很大的麻烦。车辆有明确的报废程序,在不认识车主、未得到授权处理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据为己有或者倒卖处置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呼吁广大市民为了城市的干净整洁和文明安全,做好自己车辆的停放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为城市文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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