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参与工程的承包,也没能力承担这么大笔债务啊!”近日,家住惠州龙门县的练女士感到异常苦恼,因为自己被告到了法院,对方要求她偿还一笔200多万元的欠款,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练女士的丈夫李某是一名包工头,李某在承接某工程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何某。工程完工后,李某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被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何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生效后,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仍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因迟迟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心急如焚的何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练女士与李某共同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理由是练女士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案涉工程中所获取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上述李某的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练女士应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练女士称,在李某承接工程期间,自己每月收入稳定,仅凭自身收入就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根本不需要靠李某在案涉工程中所获取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无实际参与李某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应承担李某对何某所负债务。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等。在本案中,案涉债务虽然发生在练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债权人何某应对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收取案涉工程款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练女士事后未追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何某请求确认案涉债务系练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