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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不得 不悔改将要面刑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如今,高楼大厦林立的城市,高空抛物是大众关心的社会热点,如果有人多次高空抛物不悔改,将会面临什么处罚呢?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赵某因多次从窗户向楼下幼儿园抛掷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幼儿园的负责人张某作表示,被告赵某长期从自己租住的房屋窗户,白天的时候向在楼下的幼儿园丢垃圾等,晚上没人的时候就丢石头、玻璃等危险品,把幼儿园操场的玻璃顶给砸坏,修复花费3万多元。因赵某经常高空抛物,幼儿园特意安装监控,已将赵某抛物的监控视频提供给警方。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秦某也证实,其多次接到业主反映,赵某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亲眼看见赵某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的场景。

  被告人赵某在庭上承认自己存在高空抛物行为,但辩解称其仅抛掷纸屑、塑料袋等轻型物品,并未抛掷砖头、水泥块、酒瓶等重物。他对指控其构成高空抛物罪表示异议,并认为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和证人秦某的证言不可采信。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赵某多次向楼下抛掷物品,且通过视频监控画面中物品下降速度判断,抛掷的物品并非纸屑、塑料袋之类的轻型物品。结合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抛掷的物品中含有砖头、水泥块等重物。与被告人所居住小区楼栋相邻的楼下系幼儿园,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属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故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龙华法院综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判后,赵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新证据,小区保安黄某证实,2023年6月7日凌晨,有业主投诉说有人往下面丢东西,其过去查看,看到赵某在往外丢木板、酒瓶等东西,其就大声往上面喊不要往下面丢东西,但赵某没有回应。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

  龙华区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必要之举。希望此案能警示公众,切勿以身试法,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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