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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卖”俩子女,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少数父母在生育儿女后不想养育,送养他人,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何在?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将两者关系划清了界限。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2018年3月18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

  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2万元,将男孩交给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3850元后签署“断绝联系协议”。

  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婴孩价格为2.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年1月3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2.8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杜某彩没有上诉、抗诉。

  承办法官表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儿童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特别保护,即使是父母也不应予以侵害。父母在决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后,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儿童不能作为商品予以出售,父母也不应以出卖子女来获得经济利益。

  承办法官说,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情形,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其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2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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