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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有房产未及时过户涉及债务纠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多谢法官,帮我们保住了房子,我们一家老小总算不用居无定所了!”近日,当事人王某威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莫然赠送了一面“依法为民保家园,公正司法扬正气”的锦旗。

  记者获悉,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原告王某威与前妻赖某在2020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共有房产归王某威所有,该房产也是一家人的住所。因未及时过户,2022年,该房产卷入赖某的债务纠纷中,王某威被要求搬离涉案房屋。对此,王某威向第一法院提出诉讼请。

  未及时过户涉及债务纠纷

  原告王某威与前妻赖某在2020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王某威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系王某威父母全资购买及装修的,离婚后归王某威所有。过户手续在双方离婚后3个月内由赖某协助王某威办理。

  然而,在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赖某作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查封了涉案房屋,并要求王某威搬离涉案房屋。

  王某威向第一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停止要求搬离房屋及解除房屋查封等。

  因本案涉及王某威家庭内部纠纷。庭审中,莫然开展了细致深入的调查。包括原告王某威与第三人赖某的离婚情况、被告张某和第三人赖某案涉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及诉讼、执行情况、案涉房屋的价款来源、目前的居住使用情况、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原因等情况。

  根据庭审调查情况,莫然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认定离婚后原告王某威及女儿、父母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原告王某威对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认定原告王某威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优于债权人张某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的保护顺位,原告王某威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遂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原告王某威与其前妻赖某名下的共有房产,第三人赖某应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中院再审审查认定原判支持王某威关于不得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等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重要救济途径。其中,基于离婚协议对共有不动产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具有较大的审理难度,需要从离婚协议和债务的形成时间、债务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慎的判断,既要平衡申请执行人利益和案外人权利的保护,也要防范被执行人通过协议离婚析产以恶意逃避债务。本案审理准确适用法律确定执行程序中权益的保护顺位,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生存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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