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小陈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计公司为小陈缴纳了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六个月的社会保险。2024年1月小陈离职,于2024年2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设计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3万元。
仲裁结果裁定设计公司应向小陈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万余元。设计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故将小陈诉至佛山顺德法院。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设计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入(离)职承诺书、社保申请书复印件、员工转正申请书复印件、辞职申请单、离职确认函复印件等材料,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仅需要书面的形式要件,也需要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同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中集中同时体现。因此,设计公司的举证均不具备以上要求。设计公司认为已与小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设计公司向小陈支付2023年4月计至2024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5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顺德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 黄志平: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持续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劳动权利义务会随着情况发生变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建立劳动关系不仅需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也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因违法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以此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该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同一性”,即上述必备条款必须在同一份协议或合同中集中体现,不能分散于各种书面的资料文件等,否则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将落空,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是分散在各种文件资料中,虽然能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不足以证明符合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给劳动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