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向韶关乳源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18万元,并提供了三张借条,主张2014年12月,陈某向张某借款11万元,约定年息为2万元。因陈某未按时还款,2018年12月,双方经结算确认陈某尚欠本息为16万元,于是陈某写下了第二张借条;至2019年再次结算写下了第三张借条,确认陈某尚欠本息为18万元。写下新借条后张某便将两张旧借条的原件销毁,仅保留第三张借条的原件。此外,张某还提供了陈某转账2万元的凭证,称该款为陈某向其支付2019年一年的利息。
而陈某却是另一番说辞,2019年,其向张某借款18万元,但张某仅向其出借了2万元,陈某亦未及时向原告要回借条原件,且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这2万元借款,并未欠款。
张某向法庭申请对前两张借条上陈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陈某以张某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为由拒绝配合提供签名笔迹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未提供前两张借条的原件,但借条所记载的借款本金数额和时间能相互吻合,重新结算后,张某不持有先前的两张借条系情理之中;而陈某所述,其出具18万元借条后,只收到2万元借款却不要求张某给回借条或更换借条,不符合常理。于是法院认定三张借条具有承接性,是前期借款本息相加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与出借人协商后,若将前期借款本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将前期借款的事实一并写入新出具的借条,以避免借款人以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而否认借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