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皮小孩用树枝划伤他人车辆,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灵武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划伤车漆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
被告小明在小区里玩耍时,从地上随手捡起一根树枝,将原告停在楼下的白色车辆两侧后车门部位用树枝划伤。原告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被告小明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但因小明不满十四周岁,故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原告修车花费3240元,多次找被告小明的父亲协商修理,小明父亲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小明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受损,被告小明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
灵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小明用树枝划伤原告车辆的事实,被告小明应当就原告的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因被告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无证据证实其有个人财产,被告小明的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被告小明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原告并未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而是随意停放在小区楼下,其行为对侵权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原告维修时扩大维修范围导致维修金额加大,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的30%,被告小明父亲承担维修费用的70%,最终判决被告小明的父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2268元。
【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188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往往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认知,作为监护人应当负起监督、教育义务,避免或减少未成年人对他人人身、财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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