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用‘借呗’平台套取一点钱转贷给我,行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那么,套贷后转贷呢?
近日,永宁县法院闽宁法庭依法审理一起套贷后转贷的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利息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情】
2021年,在李某欠张某1.8万元的情况下,张某按照李某的要求,通过“借呗”平台以年利率18.28%套取12万元贷款,然后分3笔全部借给李某。“借呗”平台的贷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李某索要借款,但始终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清1.8万元本金、12万元本金及3.4万余元利息。
闽宁法庭审查后认为,1.8万元借款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实,予以认定。关于12万元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因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李某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偿还张某12万元本金,利息部分则由双方共同担责:在“借呗”平台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损失由李某承担,超出贷款期限的利息损失以及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说法】
据闽宁法庭法官朱维忠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闽宁法庭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值得提醒的是,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出借人还可能面临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本案中出借人张某并未用于牟利,所以其遭受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来说较小。但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