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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化解“牛肉案”行政处罚争议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办案人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罚款数额,采用“法检联动”机制,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和认可,最终被告单位也认同了办案人的观点,妥善化解了争议。

  

  办案人:孙晶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两年了,罚款这个事就像堵在我心里的石头,现在终于解决了,法院让我感受到了真真切切的司法为民……”近日,我办理一起案件,依托“法检联动”机制,实质性化解了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案件,实现解“法结”更解“心结”。

  原告马某是市场贩卖牛肉的个体工商户,平日以收购牛肉再转销给其他单位食堂及牛肉商贩为生。2022年5月3日,马某在运输销售牛肉途中,车辆被被告单位截停检查。经查验,马某运输的鲜牛肉所附相关合格证件均为手写票证,有别于机打票证,且生产日期处填写为“2022年5月4日”。因此,被告单位初步怀疑上述鲜牛肉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隐患,并于次日立案调查,对该批牛肉予以登记保存。

  被告单位发函询问本案第三人凤城市某单位关于马某所购入牛肉的检疫情况,第三人回复该批牛肉系在官方兽医未在场的情况下,由协检员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上并无官方兽医亲笔签字,且因工作疏忽将生产日期和签发日期错写为5月4日等情况。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单位对马某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牛肉3530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原告马某对被告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日前,诉至振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我承办该案后先是认真查看了相关法律规定,又对案件细节逐一展开分析研判,被告单位对马某的处罚并无不当,但过错的原因也不仅在于马某一人。虽然马某应该对检验合格证日期予以核对,但鉴于相关合格证不是其个人出具的,出具合格证的单位也该承担相应责任,且马某作为一名牛肉销售商贩,对于检疫报告上的签名是否为官方兽医无法辨别,因此马某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处罚款的处罚未免过重。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罚款数额,我决定采用“法检联动”机制来妥善化解本次争议。我一方面联系到区检察院向其说明案件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和认可;另一方面又多次联系被告单位阐明法律关系与事实情况,耐心与其沟通协调,最终被告单位也认同了我的观点。随后,区检察院针对本案向被告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被告根据该建议变更了行政处罚决定,仅对马某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牛肉3530公斤,将罚款予以撤销;原告马某也撤回了本案的起诉,本次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此次案件的成功化解只是振安区法院在“法检联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道路上的一个缩影。振安区法院将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的高效衔接,充分运用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由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实现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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