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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是义务还是情分?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社会快节奏的脚步,越来越多的成年父母因为工作业务繁忙、育儿压力加重,无暇家庭工作两头兼顾,便将孩子托付给家中老人。但老人帮助子女带孩子,是出于对子女无私的爱和对孙辈的关怀,祖辈的抚养,究竟是义务,还是情分?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祖辈隔代抚养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图源网络被告吴某甲、刘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小新(化名),女儿出生不久后,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小新便由原告吴某甲之母吴某乙帮忙抚养。后虽吴某甲、刘某某辞职归家,但小新仍长期跟随祖母吴某乙生活。

  吴某乙现年事已高,无力再承担孙女小新的生活开支,便多次要求二被告付还多年来抚养小新所支出的费用。而吴某甲、刘某某不予认可吴某乙提出的抚养,认为小新在跟着吴某乙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在外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小新,吴某乙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原告吴某乙的隔代抚养行为如何定性?其要求被告吴某甲、刘某某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合理?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吴某甲、刘某某系小新的父母,且有抚养能力、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而原告吴某乙作为小新的祖母,在小新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小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第一款规定,该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原告吴某乙作为小新的祖母,在二被告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忙抚养小新,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本案二被告偿还因帮忙抚养小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官提醒

  老人帮助子女抚养孩子是当下的普遍现象,隔代抚养为许多成年父母减轻了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家庭的稳定。但祖辈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老人若是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家庭成员亲密共生、相互扶持,成年父母应当对家中老人的无私奉献和艰辛付出心怀感激,不应视为“理所应当”,要及时关心爱护家中老人,多加沟通交流,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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