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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主张权利未获法院认可?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诉讼中,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予以尊重并同意,但弃权决不能成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中,依职权追加明确放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判决被告向其返还相应款项,有效防止了滥用弃权导致的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

  数年前,王伯与张叔、赵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王伯以20万元的价格将某宅基地转让给张叔和赵姨。王伯收到转让款后,将宅基地交付张叔、赵姨共同使用。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而张叔、赵姨均不是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上述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无效。2022年,张叔、赵姨便将案涉宅基地返还给王伯。

  张叔、赵姨归还宅基地后,王伯却迟迟未返还20万元款项。于是张叔提起诉讼,要求王伯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叔提交的起诉材料显示,转让协议的乙方一栏有张叔和赵姨的签名,交易款项也由赵姨的哥哥、张叔各付10万元。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赵姨作为交易方也可以要求王伯返还10万元,但赵姨在张叔起诉前几天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张叔收取全部土地转让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赵姨是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赵姨自己又没有提起主张,于是依职权追加了赵姨为该案第三人。

  开庭过程中,赵姨表示其只是张叔请来负责管理房屋的工人,支付的10万元本来就是张叔的钱,其不愿参与诉讼。张叔同意了赵姨的说法,表示赵姨哥哥转的该笔钱是其委托帮忙转的,本意是跟赵姨合作,让其帮忙管理房屋,如果遇到拆迁补偿,可以与其分钱,因此让其也在合同上签名。

  法官在审判系统进行了关联查询,发现张叔、赵姨二人还有多起因“共同购买”宅基地房屋产生的纠纷正在审理中。发现上述疑点后,法官决定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进一步关联查询了执行系统,发现赵姨是三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债务尚未履行完毕,而张叔不存在此种情况。

  如果完全支持张叔的诉讼请求,判决王伯将20万元全部返还张叔,而不是返还给张叔、赵姨二人,则赵姨所涉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将会因为赵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权益受损。

  为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另起纠纷,法官对赵姨放弃权利的行为不予认可,并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王伯向原告张叔、第三人赵姨返还2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法官迅速对接执行部门,促成赵姨与相关执行案中的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赵姨已将10万元土地转让款用于清偿执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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