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借贷平台出借款项系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再转借他人,于朋友而言是仗义之举,但却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会面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因急需用钱向杨某借款,杨某因自身并不宽裕,碍于情面便向蚂蚁借呗平台个人授信贷款4万元后转借给张某,杨某每月支付利息300余元,张某承诺每月支付杨某利息400元。收到借款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付本息,杨某多次催促未果,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依约还款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杨某通过蚂蚁借呗贷款后向其提供借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之规定,杨某出借给张某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张某因该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4万元借款本金,应当全额归还杨某。
在法院向双方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及合同无效的后果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向杨某归还欠款并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不论是信用卡还是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平台的信用借款,均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本人使用,使用途径亦有明确约定。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来源于自有资金,不能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若通过贷款的方式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的承诺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无效借贷关系的借款人来说,不仅面临借款逾期、自行承担利息的风险,同时,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