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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司机运输危险品被查处 3万元罚款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承运人小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某互联网货运平台接单运输危险货物,后被行政处罚,小杨将货物方某涂料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酌定某涂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互联网货运平台对小杨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杨承担10%的罚款支付责任。

  

  2023年5月,某涂料公司员工小贾通过某互联网货运平台下单要求中型货车运输货物,小杨接收了该订单,订单中的运输货物为危险品环氧封闭底漆,但小贾并未告知小杨。运输途中,小杨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到夹带危险物品,认定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小杨以小贾隐瞒货物基本属性、某互联网货运平台未对货物名称和属性进行审核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某互联网货运平台、小贾、某涂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罚款费用。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涂料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商,应当知晓其自有的环氧封闭底漆系危险品,但并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选择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且未告知小杨运输的货物名称、性质等重要信息,由此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某涂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某互联网货运平台作为货物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为用户提供货运车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应当遵照道路运输和电商经营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应清楚危险货物需由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因此,需要提前做好预判,在客户下单时就要要求托运人明确货物种类,并对货物种类进行初步审查,避免承运人在接单时因不了解货物情况而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要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是本案小杨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某互联网货运平台的下单界面设置不合理及疏忽审查行为会产生潜在危害,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法院酌定某互联网货运平台对小杨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小杨作为运输车辆实际控制人,接单后应当核查运输货物种类及判定其危险性,但实际并未参与核查,自身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小杨承担10%的罚款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安全无小事,防范于未然。在从事危险品运输、危险施工作业、食药品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督促各方当事人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无论托运人、中介方还是承运人,都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20/2912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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