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误信“保健神器”致残,谁担责?

误信“保健神器”致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仅是老年人,很多年轻人也加入了养生队伍。然而,打着保健幌子的骗局也层出不穷。近日,阳江市阳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传销活动中体验产品致残的案件,判决相关人员赔偿52万余元给原告张某。

  张某受耳鸣、腰椎疼痛困扰多年,四处寻医之时从女儿的朋友林某处了解到一款美容养生按摩器声称可以利用生物电技术打通人体经脉,对治疗各种慢性病有“奇效”。经林某介绍,张某到社区医生廖某的诊所进行了体验,感觉良好。

  2018年9月,张某从廖某处获知该按摩器的生产厂家将在某酒店举办“养生技术交流会”,遂与女儿及林某一起报名参加。活动现场十分火爆,参加学员多达几百人,主办方采取分班制对学员进行管理。张某、林某、廖某等人被编进同一培训班,李某担任班长。活动现场,讲师杨某向学员推销按摩器。当晚,张某在酒店房间内再次体验该仪器,会场技师童某操作按摩器对张某的头部进行按摩,时间持续约半个小时,随后张某晕倒,主办方随即召来有从医经验的李某、廖某协助临时施救后张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向当地食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林某、廖某、李某、杨某等人与张某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作为负责人、杨某作为担保人,全权委托林某、廖某二人处理张某的医疗事务并承诺张某的一切治疗费用由林某、廖某二人承担。此后廖某共向张某家属转账9万元不足以覆盖张某为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张某遂以林某、廖某、李某、杨某、童某等为被告向阳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另查明案涉养生按摩器是某集团旗下产品,2020年4月,该集团被当地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童某是本次非法传销活动的主要成员,应作为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林某、廖某在未充分了解产品性能的情况下向张某推介产品,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求医心切,在接受按摩前未充分披露自身病史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与张某素不相识,亦未向张某推销产品,参与施救是好意施惠,不构成侵权,各被告与张某家属签订的《协议书》免除了活动组织者及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悖国家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综上,阳西县法院酌定杨某、童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某、廖某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林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非法传销组织开展线下传销活动时,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健康权纠纷。在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本案根据各方在培训活动中外示的传销组织成员角色称谓、演示的推销行为、直接(间接)的层级关系等进行具体分析甄别,认定主持活动的杨某、直接操作仪器的童某是致害产品的销售者,林某、廖某在未充分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关键信息的情况下向张某推介产品,使张某成为传销组织发展的对象,并报名参加了培训课程,最终发生意外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从而判定上述人员各自需承担的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身体不适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要轻信“能治百病”的电疗、火疗及各种“三无”“保健神器”。在不了解医疗保健产品的情况下,莫因眼前小利夸大产品功效,也不要轻易向他人推荐,避免陷入传销陷阱,成为传销组织的棋子,害人误己。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7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