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自治组织,在业主自治、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中,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却偶有发生,如何才能实现业委会自治管理的良好效果,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
基本案情
林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先后成立两届业委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回执。
六年前,该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解除原物业服务、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等事项作出表决,并在公示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如下:
自业委会成立后,林某就拒不按管理规约支付物业管理费(0.55 元/平方米/月)、自来水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多次催缴无果,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六年来累计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向小区业委会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和卫生费共计6000余元。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业委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业主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具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
如业委会在当地政府进行备案登记,符合业主的整体意愿与利益,并行使了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业委会与业主就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同时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
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小区业主,应自觉支持、配合业委会开展管理工作,如对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或不满,可请求业委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业委会不是一个单纯的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业委会要基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通过合理的决策和管理来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业委会也有义务向业主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而业主也应站在小区自治的角度,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开展。各方共同努力,共建文明和谐社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