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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 北京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1.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3.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4.违规兼职。(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5.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第一百零八条)

  【案例】

  某县原县委书记杨某在担任县常务副县长期间,曾出资80万元,与人合伙做水泥生意,获利400万元。他所在的县要修建一条道路,他以权力入股25%,成了这条道路工程的隐形股东。他还通过充当幕后老板,伙同两个弟弟,四处招揽工程,获利数百万元。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将手中权力变现为经济收入。这种官不像官、商不是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必须坚决杜绝。

  【廉洁提醒】

  权力姓“公”不姓“私”,做官从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民币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要致力于做公仆,而不是当老板;要致力于出实绩,而不是赚大钱。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做着“当官发财两不误”的美梦,将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轻而易举地得到了不义之财,那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为官莫念“财”经,从政当断“利”想,为官应断“发财梦”。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djfg/dyjh/202409/t20240926_85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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