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有人在网络直播间谩骂他人,但仅凭骂人者的虚拟账号起诉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由于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资格,法院只能驳回起诉。为保障原告权益,法官在沟通中详细告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通过网络平台找到对方。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如有违法,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办案人:李文佳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原告张女士作为盘锦某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2023年10月14日带领公司的运营团队在公司官方号开启直播宣传。当日原告负责直播,该市场部经理毛某负责该账号的后台运营,直播正式开始后,被告进入直播间,并在直播间公屏上发表带有人身攻击和侮辱类的言论。这种行为让原告十分生气,原告认为,被告无故在直播间发表谩骂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原告为依法维权,起诉至大洼区人民法院,主张判令被告在盘锦某发展有限公司直播间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我在审查本案时认为,原告张女士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名称、性别等身份信息,仅有虚拟账号,无法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法庭一审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但是,法院裁定驳回不是对原告诉权本身的否定,是因为原告在诉讼时仅提供了被告的虚拟账号,并无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法院在无被告其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因此,在诉讼前,原告一方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不应仅凭虚拟账号这一项信息进行起诉,即使立案,在后续过程中,法院亦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因此,找到网上骂人者“真身”才是解决之道。
在随后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我告知其网络平台调证与协助问题,网络平台相关调证一般需要向平台所属公司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持《调查令》调取,或者通过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调取上述内容。经我耐心地向原告释明法律,从心理上对原告进行疏导,原告表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认可,不上诉。
我认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直播间发表辱骂、诋毁、侮辱等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或者在直播间辱骂他人的行为同时可能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使用社交软件时,要谨言慎行,不能肆意妄为,随意发表言论,要坚守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携手,力求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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