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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锦山法庭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和人生中的第一位老师,除了在生活中负责养育外,更要在思想上教育子女遵纪守法。近日,文昌法院锦山法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纠纷案件后,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了《家庭教育令》。

  孩子违反交规出事故 监护人拒签认定书

  年仅13岁的小云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岔道骑行到主干道路上时,没有优先让在主干道行驶的韩某的车辆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小云和后座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文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小云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韩某在开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道路状况,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在签字确认事故认定书的时候,小云的监护人老云却拒绝签字。

  之后韩某让老云和他一起去维修店定损,确定赔偿金额,但老云以自己工作繁忙无暇定损为由,既不赔偿,也不与韩某确定维修项目。韩某在维修完毕后,将未成年人小云和小云的父亲老云一起诉至法院。

  父亲对孩子疏于管教 法官发出家庭教育令

  开庭时,老云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他并不认为自己的儿子小云存在过错,而是认为主要责任在于韩某超速行驶,始终不认可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作出的责任划分。同时,老云对于韩某要求其赔偿的金额也不认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老云始终觉得自己的孩子没什么问题,是原告小题大做,还过度维权。

  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原告韩先生主张的数额并不多,但是文昌法院锦山法庭承办法官韩斌依然仔细审查了原告韩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也发现确有一些支出属于“过度维修”。因此,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和维修的费用,酌定小云、老云向韩先生赔偿1.2万元。

  与此同时,法院向老云发放了《家庭教育令》。老云作为监护人,却疏于管教小云,没有给小云做好交通规则的教育。同时,老云在车辆管理上也存在较大的疏忽,因此造成了小云在不符合交规的情况下驾驶电动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后果。韩斌对老云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老云“以案促改”,在庆幸本次事故中小云与同乘人仅受轻微皮肉之苦,自身仅需承担维修他人受损车辆责任的同时,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履行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

  法官表示,本案中,小云作为未成年人却能自由支配、驾驶电动自行车,折射出作为监护人的老云在日常生活中疏于对子女的照看和法治教育。老云即便不服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也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对事实和责任认定进行复核,而不是在交警部门要求其作为事故责任人的监护人签署有关文书时玩“躲猫猫”,拒不签名。这也折射出老云缺乏依法维权、遵守正当程序的意识。

  法院向监护人老云送达《家庭教育令》,其目的是让老云在生活中以身作则,自身就要做到遵章守纪、敬畏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中教育好子女,做好子女在生活中的榜样。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2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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