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指的是在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使得中介虽然提供了服务,但并未获得应有的报酬。“跳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仅用10天,让“跳单”者最终支付了中介费用。
据悉,李先生欲购二手房,便联系某中介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由于李先生是该中介公司的老客户,基于对客户的信任,中介公司未要求与李先生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便安排工作人员小刘为李先生提供服务。根据李先生提出的房屋需求,在接近一年的时间里,小刘为李先生推荐各处房源、带看房屋30余套,最终为李先生觅得一套满意的房屋。李先生也通过中介方与卖方进行了房屋价格的协商。在此期间,李先生偶然发现卖方与其老师相识,为节约中介费,遂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面对李先生的“跳单”行为,中介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讲理、讲法,李先生认可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也认识到“跳单”行为给中介公司带来了损失,最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中介公司收到款项后也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是不尊重中介人劳动成果的违约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还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法官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中介人尽责服务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中介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用,避免陷入矛盾纠纷。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