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里“飞来横财”,可以收下吗?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夏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某日,他收到银行的到账提示,发现“飞来横财”,卡里竟然多了13000元。拿着这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夏某认为,既然进了自己的卡,就是自己的,并不打算返还。直到近日,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事情还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22年,A公司与夏某、吴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对簿公堂,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A公司向夏某支付损失302000元,向吴某返还垫付款13000元。由于A公司在后续履行约定时操作失误,将本该支付给吴某的13000元转到了夏某账户,导致夏某多收了13000元。A公司向夏某讨要转错的13000元,遭到夏某拒绝。
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返还款项。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便迅速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今年8月26日,双方如约来到法庭。一开始,夏某还抱有侥幸心理,辩称不知道多收了A公司的钱,并且认为,“13000元既然进了自己账户,那就是自己的,没有再拿出来的道理”。
见状,法庭庭长耐心地向夏某释法说理,告诉他多收的13000元虽是A公司操作失误,但获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夏某应当予以退还。法庭庭长表示,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亦是诚实守信的要求。在法庭庭长耐心的解释和劝说下,夏某同意向A公司退还多收的13000元,并当即在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返还义务。法庭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
法官说法
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因疏忽造成损失。如果发生网络支付转错账时,要第一时间联系对方,说明情况,如果对方拒不返还,可以将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保留,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收款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样的“飞来横财”属于不当得利,“收款人”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将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麻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罗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