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立即拨打救援电话并报警,认罪认罚的同时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检察官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宽严相济,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办案人:林淼
职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2024年1月11日15时许,李红(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高新区万水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王强(化名)发生交通事故,王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李红左转弯时,忽视安全瞭望,未发现王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红当即拨打120、110,留在现场等待出警。2024年4月12日,鞍山市公安局以李红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李红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经对王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为了提升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决定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李红作酌定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由区政协委员陈丽等人担任听证员,同时还邀请了办案单位侦查人员、辩护人共同参与。听证会召开前,我提前向听证员简要介绍了案件事实,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本次听证的程序和议题,并就审查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从证据认定、犯罪情节、法律适用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叙述,同时结合拟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重点说明。
会上,听证员张大治向李红提问事故发生后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态度怎么样。李红表示,首先拨打的120,随后拨打的110,事故发生后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由于被害人家属在外地不方便到场参与听证,我在会议现场采用线上连线直接与王强妻子视频通话,王强妻子表示,双方已经和解,对李红表示谅解并同意检察机关对李红作不起诉决定。在场参会人员也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红作不起诉决定。李红对自己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表示深深地愧疚,并向被害人家属真诚道歉。认真听取完各方意见后,经审查,对李红作不起诉的决定。
在交通肇事案的处理中,我积极探索不起诉与轻罪治理的有机结合,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与灵活性,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交通肇事案件,通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宽严相济,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这一做法与轻罪治理理念相契合,鼓励了轻微犯罪行为的非刑罚化处理,促进了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交通肇事案不起诉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情节和危害性的准确评估、对赔偿与和解情况的充分考虑,以及对司法政策和社会效果的全面权衡。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原则要求,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同时,也应当注重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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