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采用情、理、法并重的方式,妥善高效地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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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同居关系,于2018年生育一个孩子,于2020年解除同居关系。因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了解案件情况,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力劝双方互相谅解,虽情谊不再,但亲缘永系,一切应以孩子的利益为重。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协商,原告应予积极配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虽然非离婚纠纷,但可以参照其相关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的首要原则,故在案件中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通常会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问题。
1.关于抚养权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2)如果母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关于抚养费
(1)给付方式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2)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3)给付数额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关于探望权
无论如何探望,都必须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寄语
享受爱情的同时,请不要忘记责任。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我们要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兼顾法理与人文,在案件处理中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努力铸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