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游客陈某通过某线上旅游平台预订新疆9日8晚团队旅游,共支付团费6228元。行程第4天在景区游玩结束后,陈某因领取遗失证件未能及时集合,旅行社司机两次电话催促并等候超半小时后,先将其他游客送往就餐点,陈某到上车点发现车已开走,之后自行乘坐其他车辆返回酒店,并于次日退出了旅行团。陈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未等待游客及其他违约行为,向旅游平台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另赔偿6000元,经平台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法院起诉。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造成旅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陈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返回车辆集合,旅行社需要保障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先送其他同团游客的措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但未与陈某充分沟通、妥善安排,负有一定的责任,并且陈某未参加后续旅游行程,综合陈某的已旅游天数、旅行社尚未实际产生的费用等情况,法院判决旅行社向陈某退还团费2000元。
旅行社组织团队游,需要尽量兼顾所有团队游客合法权益,在处理“该不该等人”的问题时,应当与各方充分沟通协商,在等待时间较短时其他游客理解,等待时间较长的应尽量保障多数游客正常行程安排,同时妥善安置脱团游客。个人游客参团旅游务必要遵守时间,出现突发情况时应主动与旅行社联系、沟通,说明原因,尊重同团其他游客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团队旅游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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