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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准备20万的黄金,有人来取,不验货”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邓某某原是一家黄金专卖店的销售主管,经常为了业绩发愁。2023年9月,邓某某接到此前在店内购买过黄金的“肖哥”(在逃)发来的微信消息,说要来刷20万元的黄金,邓某某欣喜若狂,但接下来的话却让她犯了难:

  

  “我安排人去店里刷卡,黄金不用给他,等钱到账了之后你就让他走,到时候我会安排其他人来取金条。”

  

  肖哥用别人的账户过账刷卡,但是黄金却不给刷卡的人而是另安排人领取,这是什么操作?邓某某隐隐约约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但还是没能经受住如此大单业绩的诱惑,最终同意了。

  

  之后,肖哥安排刘某带着卡主刘某金到店里找到邓某某,按照肖哥的要求,邓某某用刘某金的卡刷了100010元。待销售人员配货完毕后,肖哥发来消息:“把黄金送到店外某烧烤门口的路边,送到后给收货人打电话。”

  

  邓某某安排销售人员如约来到指定地点,只见一名带着口罩墨镜的男子,拿过黄金不验货、不要求提供发票,便迅速离开了。肖哥的异常让邓某某心中又多了几分顾虑:这真的不会出问题吗?

  

  第二天,肖哥又安排刘某带着卡主冉某某来买黄金,后联系邓某某说可以进行长期合作。邓某某虽然心里认为这种方式肯定有问题,但仍抱着侥幸心理欣然同意,“上次的交易没有出问题,如果长期合作的话,那我的业绩不就不用发愁了?”

  

  然而店里出现的民警打破了邓某某的幻想。原来,这两次的黄金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了转移赃款而采取的洗钱方式。犯罪团伙通过层层转账分散诈骗资金,最终流入到底层“卡农”账户上,并让其出面,将赃款变成黄金。

  

  经查,刘某带领的“卡农”在案涉黄金店内共计刷卡消费185910元,其购买黄金所使用的银行卡中涉及已报案的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共计16万余元。

  

  成都金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邓某某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至一万七千元不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整治力度的加大,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变大,遂将目光投向黄金市场,广大市民务必要警惕电诈洗钱新套路——提供银行卡帮他人刷卡“代购”黄金。

  

  本案中的上游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招揽他人帮助将电诈所得钱款刷卡购买黄金的方式配合套现,被招揽人员往往因配合他人套现,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套现行为不仅给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电诈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切勿为了违法犯罪分子许诺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成了他人的“替罪羔羊”。

  

  郑月 李璇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16/2914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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