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手机时,顾客以支付宝限额、需要他人代付款等理由索要商家的银行卡号,并将违法款项转至商家银行卡上,拿到手机后再线下变卖,而商家却有可能被认定涉诈。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12月底,叶某某与上线“贝拉”(另案处理)合谋,决定以购买手机支付款项的方式帮助转移违法款项。12月29日,“贝拉”联系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平江北路经营手机店的陈某某,并与陈某某谈好以22000元购买2部苹果15Pro Max手机。“贝拉”在支付2000元定金后,以支付宝限额为由,提出将剩余款项转账至陈某某的银行卡,由此顺利获取了陈某某银行卡信息。12月30日11时许,陈某某在银行卡收到2万元后,便将手机送至新都区某小区门口交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到手机后,立即以20930元的价格将其变卖,按要求将18532元返给“贝拉”,自己得到了2398元“跑腿费”。而陈某某不知情的是,他银行卡上收到的2万元是被害人纪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损失。
今年1月4日,叶某某来到简阳市,与经营手机店的徐某某谈妥,确定以41150元购买5部苹果15Pro手机。叶某某联系“贝拉”向徐某某给付1150元定金后,同样以需要其他人代为付款为由,成功获取了徐某某工商银行卡信息。1月6日,徐某某银行卡收到了来自林某某(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4万元后,叶某某要求徐某某委托“跑腿”将手机送至指定地点。徐某某认为交货方式有些蹊跷,便拒绝了,又想起这单收款方式异常,遂报警。警方于1月16日将叶某某挡获归案。
叶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他与上游“贝拉”合谋,利用商家的银行卡洗白涉电诈资金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主动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叶某某根据他人安排协助转移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笔犯罪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5月30日,叶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纪某某2万元。
根据案件情况,龙泉驿区法院近日作出前述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