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一族”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适龄劳动者享受的有何差别?近期,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2022年1月1日,56岁的张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清洁、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2022年10月22日,张某某在推垃圾车处理垃圾的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断为左足骨折。
后张某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调查。经查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查询到张某某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记录。因此,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某物业公司对这一认定不服,认为张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其公司系劳务关系,发生由他人引起的意外伤害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且,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畴,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精神。
故本案中,张某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发生工伤事故,具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这有利于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对于聘用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应主动提高参保意识,充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依法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更好地分散自身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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