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谢某某向陈某某预定大理石石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万元定金。谢某某多次催促陈某某发货,但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经多次催发无果,谢某某要求陈某某退还定金,陈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谢某某的多番催促下,陈某某于当年12月向谢某某退还2500元。谢某某认为陈某某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向云浮市云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谢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的10000元,在微信聊天内容谢某某的表述为“订金1万元”,且谢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从双方协商退款的聊天内容中,也没有体现双倍返还定金的内容,故涉案款项10000元应为订金,并不具有担保的意义。谢某某诉请陈某某双倍返还订金,法院不予支持。
谢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订金,陈某某收到订金后,未履行交付石材的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陈某某应当返还谢某某已支付的订金,判决陈某某返还尚欠的7577.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给谢某某。
法官说法
“定金”和“订金”读音相同,虽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但是法律却有天壤之别。1.“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订金”是一个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实际上就是“预付款”;2.“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金钱担保,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而“订金”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3.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系独立于且从属于主合同的另一个合同,而“订金”的交付属于主债的履行,系单方行为,不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合同,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关系。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达到严重程度,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无此效力。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只需要补交剩余的款项即可。在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那么,他有权请求返还“订金”;如果他不解除,则有义务继续交付剩余的价款。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要准确、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比如交付的钱款的性质要明确约定“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