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博乐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成功办理了一起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据了解,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博乐市市民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克拉玛依市的网友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食品,共获利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调查中,克拉玛依市检察院发现坎某某主要工作、生活、违法行为实施地均在博乐市,由博乐市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更为适宜,遂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索移送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博乐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与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案件管辖、违法行为事实、处罚依据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并向其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坎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9月2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坎某某作出警告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坎某某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于当月29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实现行刑反向衔接的闭环。
据悉,此次两地检察机关通力合作,为跨区域办理反向衔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今后,博乐市检察院将以该案办理为起点,深入探索异地检察机关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持续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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