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给对方转账520元、1314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2019年,王某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李某微信转账7.9万元,支付医疗费用1.1万元,李某向王某转账6800元。2023年8月,二人分手。4月1日,王某将李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称恋爱期间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李某并没有与自己结婚的打算,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其对李某的赠与,返还其9万元。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每笔转账金额不大,还包括520元、1314元等表达感情的款项,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附条件赠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故其无任意撤销权,王某要求撤销向李某微信转账部分赠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某为李某支付的医疗费用1.1万元,因该笔费用金额较大,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无法认定为无偿赠与,李某应当予以返还。
6月14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医疗费用1.1万元。王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承办法官侯娜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医疗费用1.1万元均表示认可,但对于剩余的7.9万元分歧较大。王某认为当初是以结婚为目的向李某转账,用于以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李某则认为这属于王某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侯娜有针对性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明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向王某返还2.8万元。
法官说法:在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赠与人将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王某主张其向李某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