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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藏匿小孩不给男方看望 一女子收到“人格权侵害禁令”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当父母闹离婚,其中一方把小孩藏匿起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某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即禁止女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儿子。在法官的协调下,男方重新见到了儿子。

  今年8月,四岁男童小罗(化名)的妈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小罗爸爸离婚。就在法院对该离婚案组织调解期间,小罗妈妈未跟小罗爸爸商量,擅自带走小罗返回外地老家,并明确拒绝小罗爸爸看望。小罗爸爸说,8月20日他与儿子视频后,曾多次拨打视频电话,但均被小罗妈妈拒接,后来更被小罗妈妈拉黑。至于儿子在哪里住,在哪个学校就读,小罗妈妈也拒绝透露。

  9月份,小罗爸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小罗妈妈的上述行为,已经侵害了小罗爸爸对小罗的监护权的行使。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裁令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小罗爸爸的监护权的侵害。”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国云法官为此特地组织了听证会,召集小罗爸爸和小罗妈妈一起面谈。

  听证会上,陈国云法官送达了上述裁定书,对小罗妈妈的行为进行耐心的释法教育。在陈法官的主持下,小罗妈妈与小罗爸爸当场达成了探视协议。就在刚过去的国庆假期,小罗又重新见到了爸爸。

  法官说法

  何为“人格权侵害禁令”?

  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徐珍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徐珍表示,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罚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拘留最长可达15天。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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