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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副卡我做主,为啥要限制我呼出?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因防范电信诈骗需要,电信公司会运用大数据对“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进行限制通话。消费者的副卡因触发“一证多卡”,被电信公司作出“大数据防范欺诈系统停机”“呼出单停”的限制操作,消费者为此将电信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高先生一家都用其名义开办的副卡并享受电信公司的通讯服务。为整治电信诈骗,电信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将集中高风险电话卡进行限制通话,而高先生一家的副卡也在其列。

  副卡被限制呼出后,电信公司短信提醒高先生在24小时内通过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

  高先生到营业厅要求恢复通信,工作人员表示,因高先生有3张副卡,遂要求高先生签署《用户复通登记表》《风险提示告知书》等承诺文件,但高先生拒绝签署,遂高先生的副卡一直未恢复全部功能。期后,高先生将电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撤销副卡停机操作及赔偿履约损失1300余元。

  裁判结果

  清远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当前电信诈骗多发的形势,国家有关部门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权益采取了多种措施,大数据防范欺诈系统就是其中措施之一,作为公民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高某的其中一张电话卡因大数据防范欺诈系统停机(呼出单停),其有义务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核验,但其拒绝进行核验,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驳回了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数据防范欺诈系统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权益而建立的,电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上述系统将高某的电话进行停机(呼出单停),并通过短信通知了高某,且告知了高某相关文件要求和后续处理方式以及办理停机恢复的程序,其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而高某未按要求填写《用户复通登记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拒不配合电信公司完成核验程序,致使电话不能复通,责任在于高某,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高某承担。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面对现今高发的电信诈骗情况,无论是电信公司还是公民本人,均有义务配合该专项治理活动。本案中,公民在因大数据检测到异常被单向呼出限制后,可以通过到营业厅及线上方式核验并消除限制障碍,且电信公司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其处置及救济渠道,但其拒不配合核验,拒不签署相关文件,其自身存在过错,电信公司并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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