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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管租借车辆,出了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该车的所有人是张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22年12月某天,翁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陶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及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翁某弃车逃逸后陶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3年2月,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陶某的法定继承人以翁某、李某、张某、保险公司以及租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翁某无证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免除相关责任,但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余元给原告方。张某及租赁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款,因李某未妥善保管车辆,对翁某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即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翁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自行承担70%即2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车辆和车钥匙。如确需出借的,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借给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避免“好心”办坏事,同时给自己带来麻烦。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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