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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欠的债务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4-10-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林某甲因与某公司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前退还9.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给林某甲。

  判决生效后,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8年8月22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公司三股东关某甲、关某乙、林某乙向工商管理局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2021年6月15日,林某甲向阳东区法院申请执行上述9.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因某公司已注销,法院追加公司三股东为被执行人,三股东提出执行异议,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阳东区法院裁定对公司三股东不予执行。

  2021年8月20日,林某甲向阳东区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主张三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三股东对公司欠其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股东则提出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向工商管理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承诺书完成公司注销登记,侵害了公司债权人林某甲的利益,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林某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注销,林某甲于2021年8月2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三股东对某公司欠林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股东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实践中,有些公司股东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将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本案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效打击了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大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社会都应当参与其中。在此提醒,企业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坚守诚信合法经营,为促进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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