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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扔掉的烟头,让陇南一男子赔偿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

  抽烟不仅对身体有害,还附带着一系列的火灾隐患,每年,因乱扔烟头引发的火灾事故不胜枚举,轻则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受“牢狱之灾”。近期,陇南成县一男子就因乱扔烟头引发火灾, 被判赔偿损失5万余元。

  

  乱扔烟头引发火灾

  

  2023年6月22日,被告王某遗留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周围麦草继而引发火灾。造成原告崔某及何某、李某三家种植的白皮松、核桃树等林木作物被烧,过火面积约达200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勘察,认为起火原因为王某遗留未熄灭处理的烟头引燃周围麦草所致。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因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崔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火灾中遭受的损失68800元。

  

  判决赔偿5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能够证明王某吸烟导致火灾致崔某的白皮树和核桃树遭受损失,王某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烧毁树苗数量的确认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判决王某赔偿崔某50704元。

  

  后王某不服判决结果,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头之祸”裁判要旨

  

  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被告应当可能预见到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在夏收期间,被告应当高度重视防止火灾的发生,但被告因为疏忽大意,未将烟头熄灭致使火灾发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评估报告的采信问题。双方对烧毁的树苗数量认可。但是被告对损坏的价值不予认可。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财产损失的依据予以认定。被告抗辩评估价值不准确,但是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被告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认可。

  

  别让烟头成“祸害”

  

  据统计,每年全国因烟头引发的火灾在1万起以上。一个小小的点燃的烟头,它的中心温度可高达700--800℃,纸张、棉花、柴草、木材等其燃点都在130--350℃,若遇未完全熄灭的烟头极易发生火灾。因此,我们对未熄灭烟头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可掉以轻心,一旦引发火灾,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根据情节,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41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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