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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职业病侵权赔偿可否兼得?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那么,获工伤保险赔偿后,劳动者能否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弥补超出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损失呢?

  基本案情

  龚某自2002年起入职某管桩公司,从事搅拌控制工作,在工作中接触粉尘。2021年,龚某被诊断为患尘肺病,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获工伤保险赔偿后,龚某又将公司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主张公司对其所患职业病承担人身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斗门法院一审判决某管桩公司对龚某所患职业病负全部责任,判令其向龚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差额、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7万余元。某管桩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管桩公司认为其已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不应对龚某患病负全责。且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已被工伤保险待遇覆盖,龚某已获相应赔偿,因同一损害获得重复赔偿有违损失“填平”原则。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管桩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日常生产中已经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亦未能举证证明龚某在劳动过程中有疏于防范等情形,某管桩公司应对龚某所患职业病负全部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罹患职业病的病人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填补其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龚某因患职业病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填平,龚某有权就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主张权利。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龚某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在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审判决已经从残疾赔偿金总额中扣除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管文超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职业病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相较于一般工伤,职业病所带来的长期潜在危害更加严重且隐蔽。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除了面临健康风险外,还可能因失去劳动能力而陷入生活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工伤赔偿的补充,职业病劳动者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主张赔偿。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卫生标准,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等,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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